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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首发!《证券法》今起实施,全文对比+解读!

2020-05-12 18:06:20 jinnianhui金年会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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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今天起正式施行,这部经过大修大改的证券业务“基本法”有哪些亮点,哪些突出的变化,以及具体修改情况如何,本文分为两部分进行回答:
第一部分:《证券法》此次大修的特点。

第二部分:新旧《证券法》全文对比+解读。



第一部分:《证券法》此次大修的特点


新《证券法》(2019版)共十四章226条,旧《证券法》(2014版)共十二章240条。总体看,新法只比旧法少了14条,似乎修改不大。实际上,旧《证券法》原文一字未动保留下来的只有52条(附注),其余188条,或被修改、或被合并、或被删除,修改比例高达78%。可以说,此次《证券法》修订是全面的大修!因此对比解读非常有必要,笔者及笔者团队,为了及时解读证券法,在2020年元旦前后,历经一周之久,完成了全文对比+解读,又经近日核对校正,目前为全网最完整最详细的解读。



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证券法》制定了21年,21年过程中经历2004年、2013年、2014年三次修正以及2005年第一次修订,这次《证券法》修改是《证券法》第五次修改,也是第二次修订。


在《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主线,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各方面环节的制度建设,明确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责任,夯实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通过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从第180条一直到第223条,一共44个条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偏低,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对相关规定做了完善。


一、全面有序推进注册制


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关于注册制,证监会程合红主任答记者问的内容如下】


这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注册制,也是市场和有关方面非常关注的。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是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金年会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要求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原来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这次也给取消了。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二)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原来的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大家知道,实行注册制,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所以这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证券法》的这次修改中专门设立一章,对信息披露做了系统的规定。


(四)大家注意到这次新通过的《证券法》第9条第一款有一句话,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新《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大家知道,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新《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这其中金年会板的注册制,前期已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实施了,这次《证券法》修改之后,正好做到无缝衔接,授权决定是2月29日到期,新修改的《证券法》3月1日实施,继续实行注册制。 按照中央有关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还有一点我想说明,大家注意到法律授权有一个实施步骤,很可能在全面实施之前有一部分板块或者品种还没有实行注册制,会根据国务院的安排,继续适用修改前的《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发行核准的规定。


二、设立信息披露专章,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发行人的董监高要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可参照程合红主任答记者问之(三)


三、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


投资者保护专章则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同时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按照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同时,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先行赔付、证券纠纷调解等法律地位。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四、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关于提高违法成本,全国人大法工委王翔主任答记者问的内容如下】


(一)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例如,新《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大家可能光看这个数,2000万,实际上后面的比例罚其实数额更大,发行人募集资金到底是多大规模就知道了。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我们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二)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我们的相关条文中都有,对证券违法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次修改进一步对有关责任进行了完善,例如欺诈发行,发行人违法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实行过错推定,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也加重了他的责任。另外,通过完善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例如在投资者保护一章,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诉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这都是对相关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就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次修改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你不但不能当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就是不能买卖证券,这实际上对违法行为人也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


(四)这次修改《证券法》,第215条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将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要列入诚信档案。列入诚信档案,实际上就是如果你要违法,会导致你的社会信用评价的降低。


(五)对证券违法行为还有刑事责任,刑法里面对各类违法行为都有刑事责任。我们理解,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你的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也就是我们以前老说的一句话,八个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五、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证券法》还明确,为证券发行出具涉及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六、对证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


扩大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增加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列举,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程序化交易,规范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复牌停牌损害投资者交易,强化交易所对证券风险行为的处置。


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明确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了交易所市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交易市场、国务院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考虑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在实践过程中,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


八、证监会已启动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证监会程合红主任答记者问时表示】首先要学习,新《证券法》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证监会将组织全系统的干部、市场机构加强对新《证券法》的学习,为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二是做好配套的规章制度的完善,证监会将按照法律规定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启动了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三是要执行好新《证券法》修改后的各项规定,落实好法律赋予证监会的职责。


附注:2014版《证券法》未修改条文序号

第一条、第四条至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至九十条、第九十三至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至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至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至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至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部分:新旧《证券法》全文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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